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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產業技師培育計畫
三、 企業須與大學校院合作提案,合作學校必須具備相關實務課程開辦經驗,或
能協同企業依其人力需求共同規劃實務課程者;依企業人力需求,可採下列
方式進行:
(一) 單一企業與單一學校
(二) 單一企業與多家學校
一、 補助對象:企業
二、 補助原則
(一) 計畫全程所需經費由「企業自籌款」與「政府補助款」組成,單一申請
案申請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 受補助企業於計畫執行中,若因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稱本局)所編列之
年度補助預算因未及審議通過或遭刪除或有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
足支應本計畫之個案計畫政府補助款或無法按計畫如期撥付時,本局或
所指定之計畫辦公室得減撥、調整、停撥補助款項或終止契約,受補助
企業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局或所指定之計畫辦公室提出損害賠償、補
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三) 受補助企業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管理。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
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局或所指定之計畫辦公室繳
經費補助 交國庫。
三、 經費編列範圍
•經費編列範圍須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科目為限,科目如下:
(一) 人事費(含投入本計畫之企業內部人力、業界師資暨學生全職實習之薪
資)
(二) 獎助學金(企業附條件徵選實習學生提供之獎助學金)
(三)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含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且必需之消耗性器材及
原材料費)
(四) 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含學生實習時所必需使用之機器、儀器設備、
軟體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五) 差旅費(本計畫人力暨師資為執行本計畫所需之國內差旅費)
•前項之經費科目應區分「政府補助款」及「企業自籌款」二項,經費編列應
符合本計畫會計科目與編列原則。
申請期限 105年12月29日
主辦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連絡窗口 聯絡e-mail:technician@iii.org.tw
聯絡電話:(02)6631-6666分機6524、6527、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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