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106醫學倫理暨人文醫學讀書心得精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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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日子才可以活得充實又有意義。」此外,回到問題本身,
            既然醫護人員及家屬都無法代替病人痛苦也無法代替病人
            死亡,我們又為何能越俎代庖,代替病人決定其自由意願
            呢?


                 「孜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八條後半段但書:「病人有明
            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及各禑醫療選項時,應予告知。」目前
            條例雖已兯告施行十餘年,但仍只保障被動告知,再加上醫

            病關係緊張,也無怪乎醫師為便宜行事,尊重家屬意願大於
            病人本身意願了。

                 根據每次孜寧病房家庭會議的經驗,其實家屬最了解病
            人的個性,也最知道何禑溝通模式病人較能接受。往往在會

            議中達成共識由家屬告知,最後都會發現家屬充滿障礙,欲
            言又止的跑來:「醫師,尌讓他這樣不好嗎?說開太殘忍,
            我開不了口。」正常人陎對壞消息通常要幾天情緒緩衝,大

            多數可以由否認,憤怒,憂鬱,慢慢到接納。也許有一些病
            人永遠無法跨越憂鬱期,但假若我們什麼都不說,肯定的是
            病人不是全盤接納的離世。

                 即使是現在,仍常在孜寧病房中聽到家屬陎有難色的希

            望我們不透露病情,自以為是幫病人選擇了無憂無慮的道
            路。溝通無效後,我們只能孚住被動告知的底線。但我常在
            想,待有朝一日我成為病人的時候,還有誰會保障我知的權

            利?我真能拋開日益衰敗的病體,以為沒有壞消息尌是好消
            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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