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海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其
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
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的规定办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目录,由海关
总署公布。
第六十七条 依照海关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本
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条例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1993 年 2 月 17 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 年 4 月 1 日海关总
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