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6-16
P. 101

第六十五条 海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其


                  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


                  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的规定办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目录,由海关


                  总署公布。

                        第六十七条 依照海关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本


                  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条例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1993 年 2 月 17 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 年 4 月 1 日海关总

                  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


                  废止。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