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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准许,由海关决定。
第二十条 海关送达行政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
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
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
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
送达人有委托接受送达的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
直接送达行政法律文书,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
者盖章,并且注明签收日期。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
第二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
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
章,把行政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
其他海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委托其他海关代为送达的,应当向受托海关出具委托手续,
并且由受托海关向当事人出示。
邮寄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并且以送达回证上注明的
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或
者查询复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 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外国
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送达行政法律文书,适用本
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
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