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猪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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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美.《猪病学》第九版赵德明主译)
规模化猪场兽医防疫规程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猪的传染病(包括寄生虫、下同)保护养猪正常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
提高养猪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同)和农业部制定的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下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防疫卫生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猪传染病同《实施细则》第三条中规定的有关猪的疾病。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国营、集体、专业户和中外合资养猪场。
第四条:猪场场长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防疫卫生规程。
第五条:在出现疫情时,场长、兽医及管理人员应强制执行有关措施。
第六条:猪场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背风、向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排
废、供电和交通方便的地方。远离铁路、机场、大公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 500 米以上。离开
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 1000~2000 米。周围筑有围墙或防疫沟,
并建立绿化带。
第七条:养猪场要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管理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应在离生活区、行政管理
区 100 米以外的下风处。饲料仓库、种猪舍应设在生产区的上风处。
第八条:根据防疫需要,应建更衣消毒室、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处理间等,应设在猪场
下风 50 米以外,场内道路布局合理,进料(净道)和出粪(污道)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感染。
第九条:按饲养工艺应建筑种猪舍(含种公猪舍)、妊娠猪舍、分娩舍(产房)、培育舍、育成舍和育
肥猪舍,各猪舍之间的距离应为 20 米左右。育肥猪舍应更远些。
第十条:猪场大门、生产区入口处要设置宽同大门、长为机动车车轮一周半水泥结构的消毒池。
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猪舍入口处要设长 1.0 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供进入人员消毒。
第十一条:场内应有深水井或自建水塔供全场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猪场要有
专门的粪污处理场、粪尿污水处理设施,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种猪进场要进行隔离观察,出场种猪经过用围栏组成的通道,赶进装猪台。装猪台设
在生产区围墙的外边。
第十三条:猪场兽医防疫卫生管理实行场长负责制。场长的职责为:
1.组织拟定本场兽医防疫卫生计划、规划和各部门的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
2.按照规定淘汰病猪、疑似传染病病猪、隐性感染猪和无饲养价值的猪只;
3.组织实施传染病和寄生虫的防治和扑灭工作;
4.对场内职工及其家属进行猪场兽医防疫卫生规程宣传教育;
5.监督场内各部门和职工执行规程。
第十四条:猪场要建立有一定诊断和治疗条件的兽医室,建立健全免疫接种、诊断和病理剖检记
录。
第十五条:猪场应根据猪群的规模配备适量的中专学历以上的兽医技术人员。其职责:
1.拟定全场的防疫、消毒、检疫、驱虫工作计划,并参与组织实施。定期向主管场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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