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猪场生产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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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
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
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
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3.安全知识教育
加强员工的安全知识教育,使员工立足本职岗位,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劳动
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努力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工
作氛围,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猪舍、生产线、设备、设施等,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
遇有直接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操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独立操作。电气、
起重、车辆驾驶、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割)、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和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操作。
(4)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穿脚趾及脚跟外露凉鞋、拖
鞋;不赤脚赤膊;不系领带或围巾;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口
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场所,不穿能集聚静电的服装。
(5)操作前,应检查设备或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设备应定人、定岗操
作;对本工种以外的设备,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后方可操作。
(6)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二人
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工作场所不得打闹、睡觉和与本职工
作无关的活动;严禁酗酒者进入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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