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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工资
而同工人的一定的寿命相适应的是一定长度的工作日①。假定一个
普通工作日是 12小时,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 先令,而这3先令是一个
体现6个劳动小时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如果工人获得了 3 先令,他就
获得了他的在 12小时内执行职能的劳动力的价值。现在如果劳动力
的这个日价值当做日劳动的价值来表现,那就会得出这样一个公
式 ; 12/J、时的劳动有 3 先令价值。这样一来,劳动力的价值就决定劳
动的价值,或者用货币来表现,就决定劳动的必要价格。如果劳动力
的价格同它的价值相偏离,那么劳动的价格也就会同它的所谓价值
相偏离。
既然劳动的价值只是劳动力的价值的不合理的用语,那么不言
而喻,劳动的价值必定总是小于劳动的价值产品,因为资本家总是使
劳动力执行职能的时间超过再生产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所需要的时
间。在上述例子中,在 12/J、时内执行职能的劳动力的价值是3先令,
为了再生产这一价值,劳动力需要执行职能 6 小时。可是劳动力的价
值产品是6先令,因为劳动力实际上执行职能 12小时,而劳动力的价
值产品不是由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来决定的,而是由劳动力执行职能
的时间长短来决定的。这样,我们就会得到一个一看就是荒谬的结
果 z 创造6先令价值的劳动有3先令价值。 (27)
其次,我们看到,体现工作日的有酬部分即6小时劳动的3 先令
(27) 参看《政治经济学批判》第 40 页 398 。我曾在那里指出,在考察资
本时应当解决这个问题"为什么在纯粹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交换价值的基
础上进行的生产,结果竟会使劳动的交换价值小于这劳动的产品的交换
价值?"
①见本卷第 198-201 页。一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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