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臺灣高等法院-維安案例彙編
P. 6

壹 – 法院安全維護相關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重大或矚目案件維安因應措施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一、為因應本院辦理重大或矚目案件時,針對法院(法庭)秩序及安全之維護,並兼顧訴訟關係人之權益,使執勤有可遵循之規範,特訂定本因應措施。

   二、政風室與法警室事前應與轄區中正一分局做勤務上之溝通、確認彼此執勤範圍、責任區域之劃分(如附件一、二),以利雙方勤務之執行,避免警力重疊,遇溝通困難而妨礙
        勤務運作時,應報請書記官長處理,尋求解決之方案。院區大門外,協調由支援警力全方位負責,以符合分工原則,並顧及社會觀感。支援警力得在本院大門入口處擇地設置
        指揮中心,並由本院擇定適當場所作為警方待命中心。

   三、新聞發言人、書記官長應充分與媒體自律委員會及記者聯誼會做事前之溝通,確認採訪區域及採訪動線(如附件一、二)。院區管制區域及媒體採訪動線,得隨該案件受矚目
        程度調整其範圍及方式,除定點採訪區外,媒體不得逾越該區進行採訪,避免影響庭訊進行及訴訟關係人權益,並於採訪區外設置相當警力執行管制。

   四、法警室警力配置及應辦事項:
   (一)應配合政風室及中正一分局對情資之蒐集、狀況之研判,於開庭前視情況妥慎規劃警力之配置(如附件三至七),於靠近大門及媒體區塊配置定點優勢警力。
   (二)院內發生重大衝突事件,本院警力不足以支應處理狀況時,得向支援警方現場指揮官請求協助。
   (三)開庭前一日,應模擬抗議或衝突狀況,如衝撞、潑灑穢物,丟擲器物(石塊、雞蛋等)、噪音干擾、人員受傷、激動暈倒等,預作沙盤推演。
   (四)開庭當日,各哨位執勤人員至遲應於開庭前四十五分鐘就各服勤位置,並視執勤區塊分配責任區域予副警長、小組長或資深帶班法警。
   (五)開庭前一日應全面加強檢測監視系統,保持正常運作。當日並以手提式攝錄影機,於各哨位作機動重點式錄影蒐證,以利釐清責任。


   五、政風室與法警室應審慎規劃維護訴訟關係人出入法院之安全,院內部分由法警室負責設訴訟關係人行進動線,置定點警力,區隔群眾與訴訟關係人,以維行進間之安全,但除
        緊急狀況外,執勤人員或同仁應避免對訴訟關係人施以保護動作,以免遭保護特權之誹議;院外部分由支援警力負責。

   六、社會矚目及重大案件開庭時,為有效管制人員進出及確保本院安全秩序之維護,除於民、刑庭大門作嚴格檢查管制外,刑事庭大廈管制門應保持關閉狀態,派警加強管控,僅
        供公務車輛及同仁進出,其餘人員一律由法庭大門進出。於庭訊結束後,再行開放,以避免成為安全上之漏洞。管制門關閉前一日,法警室應張貼通知於門首。

   七、為有效管控開庭旁聽人數,應由民、刑事紀錄科規劃核發旁聽證事宜,並請承辦股儘可能使用民事第一法庭及刑事專一法庭審理該案件,利用該法庭較大空間、環境較易管制
        之優點,便利執行法庭秩序及安全維護。

   八、於開庭期間,對抗議民眾、媒體記者或訴訟關係人於院內發生衝突,致危害本院人員及院舍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由政風室協助處理移送檢察機關偵查。


   九、社會矚目及重大案件於開庭期間,欲進入本院旁聽之民眾或媒體記者,均應經安全檢查後,始得放行,如依法庭旁聽規則或有安全顧慮而禁止攜入院內之物品,由總務科擇定
        適當地點作為保管場所。
   十、除要求法警室各哨位同仁確實做好秩序安全維護及管制措施之外,於庭長、法官蒞、退庭時,亦須提高警覺,確保其安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