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臺科大教育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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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並由身心障礙報考人服務審議小組就報考
人所提申請資料審定之。
身心障礙報考人服務審議小組成員由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與相關專業人員組成。
七、考區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以考區現有之資源及一般性事務設備為原則。應考人如使用紙筆以外之
作答器具(如點字機、盲用算盤等)、輔具(如擴視機、放大鏡等)及醫療器材等,應自行準
備,並須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八、盲用電子試題或點字試題本之部分試題,因原試題之圖形過於複雜、題幹過長、或為判讀語音題
型等因素,以致未製作而免予作答時,使用盲用電子試題或點字試題本之應考人成績,按其應可
作答之實際題分依比例還原後,再重予計算。
九、身心障礙應考人以空白答案卷卡作答,其作答之原始答案卷卡處理方式:
(一)作答之原始答案卷卡隨即影印 2 份,由分區主任及監試委員簽章後,考區自存 1 份,1 份
送試務行政組備查。
(二)由分區主任監督分區人員依照應考人原始答案公開代為重謄於制式答案卷卡上,核對無誤
後即影印 2 份,由分區主任及代謄人員簽章後,考區自存 1 份,1 份送試務行政組備查。
(三)應考人作答之原始答案卷卡及重謄之制式答案卷卡送試務行政組一併處理。
十、凡身心障礙報考人未依本要點前列規定申請應考服務時,得不提供服務。然考試前因突發傷病而
需申請特殊應考服務之應考人,須經身心障礙報考人服務審議小組委員審核通過。其詳細作業
規定由試務行政組另訂。
十一、本要點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試務行政組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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