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文件——渝建〔2018〕195号
(二)进项税额扣减系数
材料费、机械费、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
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总承包服务费,其调整后的进项税额扣减系数按本
通知附件“进项税额计算表”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除本通知规定外,其他内容仍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进项税计算表(可在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自行下载查阅)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营改增第一期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