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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文件——吉建造〔2018〕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
                                          值税税率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8〕89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
        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吉林省建筑工程计
        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
        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
        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
        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
        (JLJD-GD-2011)、《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及配套工
        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5日
































                                                                       营改增第一期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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