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擬存查應注意事項】: 一、 對於擬簽請存查之案件,得於原件公文空白處簽擬,惟應預留 長官陳核批示用印位置,並應摘要簡述案由及有無本機關應行 辦理事項或擬處意見,不宜僅簽「文擬存查」等字樣。 二、 來文無多餘空間者,可以便箋簽擬。 三、 下列公文得逕行簽擬存查: 1、無轉行或答覆必要之文件。 2、下級機關送請例行備案或備查之文件及表報。 3、本機關蒐集或受贈之參考資料。 4、屬通知參考性之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