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106新葵花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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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擬存查應注意事項】:



                   一、  對於擬簽請存查之案件,得於原件公文空白處簽擬,惟應預留


                          長官陳核批示用印位置,並應摘要簡述案由及有無本機關應行



                          辦理事項或擬處意見,不宜僅簽「文擬存查」等字樣。


                   二、  來文無多餘空間者,可以便箋簽擬。



                   三、  下列公文得逕行簽擬存查:


                         1、無轉行或答覆必要之文件。



                         2、下級機關送請例行備案或備查之文件及表報。


                         3、本機關蒐集或受贈之參考資料。



                         4、屬通知參考性之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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