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106新葵花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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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稿撰擬注意事項】:
一、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二、製作要領:
1、函的結構,採用「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案
情簡單者,得用「主旨」一段完成,不必硬性分割為二段、
三段;「說明」、「辦法」兩段段名,均可因事、因案加以
活用。
2、分段要領如下:
(1)「主旨」:不分項,一段完成;以具體扼要方式說明行文目
的與期望;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
敘明;案情簡單者,得用「主旨」一段完成。
(2)「說明」:無項次時,文字緊接說明段冒號之右書寫。
甲、一般為引述語,引述語氣應改為間接語氣;如復……
函。
乙、就案情之事實、來源、經過或理由作詳細敘述,並以
一文一事為原則,屬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文答復;
同時發本機關及上級機關文時,應分別掛文號並分
稿。
丙、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丁、敘明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不同附件時,一併說明
之。
(3)「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