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106新葵花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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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稿撰擬注意事項】:

                   一、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二、製作要領:

                         1、函的結構,採用「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案

                              情簡單者,得用「主旨」一段完成,不必硬性分割為二段、

                              三段;「說明」、「辦法」兩段段名,均可因事、因案加以

                              活用。

                         2、分段要領如下:


                         (1)「主旨」:不分項,一段完成;以具體扼要方式說明行文目

                                            的與期望;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

                                            敘明;案情簡單者,得用「主旨」一段完成。

                         (2)「說明」:無項次時,文字緊接說明段冒號之右書寫。

                               甲、一般為引述語,引述語氣應改為間接語氣;如復……

                                     函。

                               乙、就案情之事實、來源、經過或理由作詳細敘述,並以


                                     一文一事為原則,屬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文答復;

                                     同時發本機關及上級機關文時,應分別掛文號並分

                                     稿。

                               丙、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丁、敘明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不同附件時,一併說明

                                     之。

                         (3)「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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