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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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 7-1)的除外。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标注检疫处理的对象、原因、


                   方法等。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直接交给检疫


                   处理单位。

                         第九条 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


                   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检疫处理。


                         第十条 检疫处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检疫处理任务制定相

                   应的检疫处理方案,明确检疫处理人员、药品、器械以及防护用品等


                   配置要求,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检疫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检疫处理方案安排具有相应资


                   质的检疫处理人员实施检疫处理,现场处理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建

                   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检疫处理完成后,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填写检疫处理工


                   作记录,按要求出具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并提交委托方和有关检验

                   检疫机构。检疫处理工作记录基本内容见附件 5,检疫处理结果报告


                   单推荐格式见附件 6。


                         第十三条 检疫处理单位应妥善保存检疫处理工作记录、检疫处


                   理结果报告单、检疫处理方案及效果评价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 3

                   年。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检疫处理日常管理工作按照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的原

                   则,根据业务类型、处理指征、处理方式等特点,分为高风险和一般


                   风险两个级别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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