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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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 7-1)的除外。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标注检疫处理的对象、原因、
方法等。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直接交给检疫
处理单位。
第九条 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
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检疫处理。
第十条 检疫处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检疫处理任务制定相
应的检疫处理方案,明确检疫处理人员、药品、器械以及防护用品等
配置要求,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检疫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检疫处理方案安排具有相应资
质的检疫处理人员实施检疫处理,现场处理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建
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检疫处理完成后,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填写检疫处理工
作记录,按要求出具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并提交委托方和有关检验
检疫机构。检疫处理工作记录基本内容见附件 5,检疫处理结果报告
单推荐格式见附件 6。
第十三条 检疫处理单位应妥善保存检疫处理工作记录、检疫处
理结果报告单、检疫处理方案及效果评价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 3
年。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检疫处理日常管理工作按照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的原
则,根据业务类型、处理指征、处理方式等特点,分为高风险和一般
风险两个级别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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