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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扶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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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章程




                                                                                                                                                                                                       PAGE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章     職員及組織
          第  一  條:本社定名為社團法人台中市台中扶輪社,為國際扶輪之會員社。                                                                      第 十五 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社員大會

          第  二  條:本社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鼓勵並培養以服務 之理想                                                                                   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為監察機構。
                            為可貴事業之基礎為宗旨。                                                                            第 十六 條: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第  三  條:本社以台中市為組織區域。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第  四  條:本社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社址位於台中市民權路一0二號八樓之四。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第  五  條:扶輪之宗旨                                                                                                 三、 議決入社費、常年社費、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本社之宗旨如下: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一、藉增廣相識為服務之機會。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二、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之價值;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及每一扶輪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                                                                             七、 議決團體之處分。
             三、每一社員能以服務之理念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之生活。                                                                                八、 與會員權利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四、透過結合具有服務理想之各種事業及專業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                                                                     第 十七 條:本社之職員為社長 ( 理事長 ) 一人、社長當選人一人、副社長一人或數人,

                    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以上均由理事兼任;秘書一人、財務長一人、糾察一人,得依本社細節之規定,
                                                                                                                                 由理事兼任或由其他社員充任之。
          第二章     社  員
                                                                                                                    第 十八 條:本社置理事十九人、監事三人,由社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  六  條:本社有二類社員―現職以及榮譽社員。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
          第  七  條:凡贊同本社宗旨、設藉本市、品行端正、具有良好事業或專業信譽之成年人士                                                                             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

                           者、填具入社申請書,經過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社費後,宣誓入社為現職社員。                                                                  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數,票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八  條:凡對推行扶輪理想服務有功之優秀人士,得被選為本社名譽社員,名譽社員資格之                                                              第 十九 條:理事之職權如下:
                     期限應由理事會決定,一人可在多個扶輪社擔任名譽社員。                                                                             一、 議決社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第  九  條:社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                                                                     二、 審定社員之資格。

                     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第  十  條: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一、 死亡                                                                                                       五、 聘免工作人員。
              二、 喪失社員資格。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三、 經社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一 條:社員得以書面並敘理由向本社聲明退社,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廿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社員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
          第 十二 條:社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為理事長 ( 社長 )。
          第 十三 條:社員具有選舉權、表決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廿一條:監事之職權如下:

          第 十四 條: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決議及繳納社員社費之義務。                                                                                 一、 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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