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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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状况许可并妥 善做好相应防护措施。有关执行听证原则上应在征
求当事人意见后暂停或视情况延期举行。
三、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 行查
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尽可能减少线下查控。财产查
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应暂缓进行。
四、有关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则
上应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
执行法院确需派员赴异地办理的,应层报执行法院所在地区高级人民
法院批准、备案。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表示不宜受理事项委托的,
委托法院应及时撤销委托。
五、防控疫情期间,各级法院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要慎重采取
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拘留所明
确告知因疫情原因无法收拘的,执行法院应在确认被执行人或相关人
员无感染症状的情况下解除拘留措施。
六、各级法院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措
施或事项的,要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时办理案件期限顺延手续。
七、各级法院要切实保障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确保全国法
院执行工作在防控疫情期间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指 挥、统一协调。
要建立执行系统防控疫情值班报告制度,畅 通信息报送渠道。各级
法院每日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限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本院及辖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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