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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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 和谐进取·诚信服务
公司按照争议机关协商的最终结论处理。
第六,系统改造完成前已经完成的冻结不适用前述规定。案件保
全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为质权人的,冻结措施不适用前述规定。
三、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
8.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合理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要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积极促
成双方当事人就参考价达成一致意见,以进一步提高确定参考价效
率,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当事人议价不能、不成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定向询价的,人民法
院应当积极协调有关机构办理询价事宜。定向询价结果严重偏离市场
价格的,可以进行适当修正。实践证明,网络询价不仅效率高,而且
绝大多数询价结果基本能够反映市场真实价格,对于财产无需由专业
人员现场勘验或鉴定的,人民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络询价确
定参考价,并对询价报告进行审查。
经委托评估确定参考价,被执行人认为评估价严重背离市场价格
并提起异议的,为提高工作效率,人民法院可以以评估价为基准,先
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参考价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快速达成一致意见的,
依法提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逾期未做说明或者被执行
人仍有异议的,应及时提交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在确定
财产处置参考价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当事
人、竞拍人与相关机构、人员恶意串通压低参考价的,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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