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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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有人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前項申請文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物之名稱、編號、分類、數量。


                          二、文物之年代、作者、尺寸、材質、技法等綜合描述及圖

                                片。


                          三、文物之文化資產價值說明、申請指定之理由及指定基

                                準。


                          四、文物所有權屬、來源說明及相關證明。


                          五、文物現況、保存環境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申請案件,涉有鑑價、產權不清或在司法訴訟中者,主
                        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管理維護者依本法第

                        八十二條第三項擬定之管理維護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


                          (一)指定之目的、依據。


                          (二)管理維護者(應標明其身分為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

                                人。如有數人者,應協調一人代表擬定管理維護計畫,

                                並應敘明各別管理維護者之分工及管理項目)。


                          (三)分布範圍圖、面積及位置圖(地質公園如採分區規劃

                                者,應含分區圖)。


                          (四)土地使用管制。


                          (五)其他指涉法規及計畫。


                          二、目標:計畫之目標、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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