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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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態補償:指因開發及利用行為造成濕地面積或生態功

                                 能損失,對生態環境實施之彌補措施。


                          八、零淨損失:指開發及利用行為經實施衝擊減輕、異地補

                                 償或生態補償,使濕地面積及生態功能無損失。


                        第  五  條    為維持生態系統健全與穩定,促進整體環境之永續
                        發展,加強濕地之保育及復育,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濕地

                        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明智利用,確保濕地零淨

                        損失;其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如下:


                          一、自然濕地應優先保護,並維繫其水資源系統。


                          二、加強保育濕地之動植物資源。


                          三、具生態網絡意義之濕地及濕地周邊環境和景觀,應妥善

                                 整體規劃及維護。


                          四、配合濕地復育、防洪滯洪、水質淨化、水資源保育及利

                                 用  、  景  觀  及  遊  憩  ,  應  推  動  濕  地  系  統  之  整  體  規  劃  ;  必  要

                                 時,得於適當地區以適當方式闢建人工濕地。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濕地生態、污染

                        與周邊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等基礎調查,中央主管機關並

                        應建置資料庫與專屬網頁,供各相關單位使用,並定期更新

                        資料與發布濕地現況公報。除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資料者外,
                        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濕地相關資料。


                        為執行前項調查,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

                        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勘查或測量措施。

                        公、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

                        軍事機關為之外,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調查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公、私有土地權

                        利人或管理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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