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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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態補償:指因開發及利用行為造成濕地面積或生態功
能損失,對生態環境實施之彌補措施。
八、零淨損失:指開發及利用行為經實施衝擊減輕、異地補
償或生態補償,使濕地面積及生態功能無損失。
第 五 條 為維持生態系統健全與穩定,促進整體環境之永續
發展,加強濕地之保育及復育,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濕地
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明智利用,確保濕地零淨
損失;其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如下:
一、自然濕地應優先保護,並維繫其水資源系統。
二、加強保育濕地之動植物資源。
三、具生態網絡意義之濕地及濕地周邊環境和景觀,應妥善
整體規劃及維護。
四、配合濕地復育、防洪滯洪、水質淨化、水資源保育及利
用 、 景 觀 及 遊 憩 , 應 推 動 濕 地 系 統 之 整 體 規 劃 ; 必 要
時,得於適當地區以適當方式闢建人工濕地。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濕地生態、污染
與周邊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等基礎調查,中央主管機關並
應建置資料庫與專屬網頁,供各相關單位使用,並定期更新
資料與發布濕地現況公報。除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資料者外,
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濕地相關資料。
為執行前項調查,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
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勘查或測量措施。
公、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
軍事機關為之外,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調查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公、私有土地權
利人或管理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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