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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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於工程建設階段申請者:
(一)已完成開發利用階段,需申請工程建設及建築許可。
( 二 ) 已 完 成 開 發 利 用 階 段 , 需 申 請 工 程 建 設 許 可 , 而 無
需辦理建築。
三、應於建築階段申請者:已完成開發利用或工程建設,僅
需辦理建築。
第 八 條 申請許可案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本辦法申請
許可: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而免擬
訂 海 岸 保 護 計 畫 之 地 區 , 且 屬 各 該 海 岸 保 護 區 之 目 的
事業計畫所定之措施。
二、屬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公告實施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
防護計畫內容應辦理事項。
三、僅涉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且該管海岸地區之土地使
用 主 管 機 關 已 配 合 中 央 主管機關所定都市設計準則,
訂 定 或 檢 討 修 正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 都 市 設 計 或 保 護 利 用
管制原則等相關規定。
四、屬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海岸防護設施規劃設計手冊
辦理之一般性海堤及其附屬設施。
五、本辦法施行前已興建設置合法建築或設施之維護或修
繕工程。
前項第五款以環境衝擊小、具公益性且不致產生外部衝擊,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定者為限。
第 九 條 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以下簡稱說明
書,格式如附件一),載明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條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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