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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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


                          三、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


                          四、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


                        第四十八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通知者,處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九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或
                        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或未依主管

                        機關命令採取措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

                        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

                        續處罰:


                          一、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監測、申報者。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製作、申報

                                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記錄、申報者。


                        第五十一條  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五  十  二  條    違  反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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