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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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為之。
第二十一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之許可證書、處分書、移送
書、申請書或其他書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九、國土計畫法(公布:105.01.06)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51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本法公布後一
年內定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050015750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
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
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土計畫:指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為達成國土
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之空間發展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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