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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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為之。


                        第二十一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之許可證書、處分書、移送

                        書、申請書或其他書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九、國土計畫法(公布:105.01.06)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51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本法公布後一

                          年內定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050015750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

                        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

                        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土計畫:指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為達成國土

                               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之空間發展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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