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6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P. 386
許可證或未於第三項所定施工期限或前項展延期限內完工者,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廢止原核定整地排水計畫,如已核
發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應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條刪除)
第二十五條 (本條刪除)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於非都市土地開發依相關法規規定應
繳交開發影響費、捐贈土地、繳交回饋金或提撥一定年限之
維護管理保證金時,應先完成捐贈之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
分割、移轉登記,並繳交開發影響費、回饋金或提撥一定年
限之維護管理保證金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函請土地
登記機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並
將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
地參考資訊檔。
第四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除依第三章規定辦
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者外,應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
變更編定。
前項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之變更編定原則,除本規則另有
規定外,應依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如附表
三辦理。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由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八條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
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表四。
二、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