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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

                 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


                 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

                 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

                 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


                 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

                 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

                 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

                 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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