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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 年 7 月 14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
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
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
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
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
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
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
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
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
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
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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