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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
评议。
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
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
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
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
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
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
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
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
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
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
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
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
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
式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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