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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

                 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

                 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

                 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

                 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

                 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

                 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


                 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

                 关党务公开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解


                 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17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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