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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

                 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

                 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

                 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

                 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

                 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


                 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

                 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

                 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

                 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


                 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

                 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

                 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

                 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


                 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

                 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

                 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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