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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
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
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
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
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参照
本办法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
由各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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