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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

                 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

                 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


                 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

                 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参照

                 本办法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

                 由各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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