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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

                                                           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

                 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

                 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

                 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

                 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

                 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

                 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

                 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


                 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

                 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

                 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

                 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

                 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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