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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

                 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

                 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


                       第十八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2 月 8 日起施行。2010 年 5 月

                 26 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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