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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
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
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
第十八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2 月 8 日起施行。2010 年 5 月
26 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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