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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
             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
             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
             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
             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
             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
             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
             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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