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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第三十八条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      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二)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纪律处分。

                    (一)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的;
                    (二)      未将合格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三)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四)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
             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法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
             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
             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
             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五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
             银行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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