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109-3期崇德中心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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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名 須 知 與 權 益 事 項 說 明
轉 班 手 續
第 二 堂 課 前 持 本 期 「 繳 費 證 明 單 」 至 櫃 檯 辦 理 , 逾 期 、 未 帶 或
遺 失 「 繳 費 證 明 單 」 者 恕 不 受 理 轉 班 。 轉 班 之 費 用 多 退 少 補 ,
轉 班 限 乙 次 , 第 二 次 轉 班 加 收 5 0 元 手 續 費 , 已 額 滿 班 級 恕 不 受
理 轉 入 。
( 特 惠 價 課 程 轉 班 一 律 比 照 勵 學 優 惠 )
退 費 手 續
請 持 本 期 「 繳 費 證 明 單 」 至 櫃 檯 辦 理 , 逾 期 、 未 帶 或 遺 失 「 繳
費 證 明 單 」 者 恕 不 受 理 退 費 。 ( 以 下 各 項 退 費 標 準 , 以 各 班 開 課
日 起 算 )
( 一 )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無 法 開 班 經 各 中 心 通 知 ( 電 話 或 簡 訊 ) 後 , 請 於
一 週 內 辦 理 轉 班 或 依 「 繳 費 證 明 單 」 面 額 全 額 退 費 。
( 二 ) 依 據 臺 南 市 短 期 補 習 班 設 立 及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 學 友 報
名 後 因 學 友 個 人 因 素 不 克 上 課 者 , 依 下 列 標 準 退 費 :
1 . 實 際 開 課 前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 退 還 學 費 全 額 費 用 。
2 . 實 際 開 課 後 且 未 逾 全 期 課 程 三 分 之 一 者 , 退 還 學 費 之 六 成 。
3 . 實 際 開 課 後 且 未 逾 全 期 課 程 二 分 之 一 者 , 退 還 學 費 之 四 成 。
4 . 課 程 已 開 課 逾 全 期 課 程 二 分 之 一 者 , 恕 不 退 費 。
( 三 ) 新 生 報 名 手 續 費 1 0 0 元 恕 不 退 還 , 終 身 學 習 由 學 友 留 存 使
用 , 之 後 憑 卡 報 名 即 享 有 舊 生 優 惠 。
上 課 時 間
( 一 ) 請 參 閱 繳 費 證 明 單 所 載 之 日 期 並 自 行 至 各 研 習 地 點 上 課 ,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
( 二 ) 各 班 均 謝 絕 參 觀 、 試 聽 、 錄 音 及 錄 影 並 請 勿 攜 帶 非 學 友 及
寵 物 進 入 教 室 , 以 免 影 響 上 課 秩 序 。
( 三 ) 各 班 教 室 於 第 一 堂 上 課 當 天 公 佈 , 學 友 請 至 上 課 地 點 ( 崇 德 、
東 門 、 永 康 、 忠 義 、 新 營 中 心 ) 查 詢 。
附 則
( 一 ) 遇 颱 風 、 地 震 等 天 災 , 依 台 南 市 政 府 公 佈 「 不 上 班 」 為 標
準 , 補 課 時 間 請 班 代 與 本 會 及 老 師 研 商 。
( 二 ) 若 因 本 會 因 素 或 教 師 請 假 所 缺 課 程 , 補 課 時 間 另 行 通 知 ,
若 學 友 因 個 人 因 素 請 假 或 缺 課 , 恕 不 補 課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