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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安檢新規定



        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自2007年3月1日起,凡自我國搭乘國際線
        班機(含國際包機)之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膠
        狀及噴霧類物品將比照飛美航班實施管制如下:


          1. 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其體積不得超過
              100毫升。
          2. 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且可
              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
              袋應可完全密封。
          3.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
              須自隨身行李中取出,並放置於置物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
              及X光檢查儀檢查。
          4.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
              (牛奶)、嬰兒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
              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經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獲得同
              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5. 自2008年5月16日起,於臺灣境內過境或轉機之旅客,
              隨身行李中之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超過國際民航組織
              (ICAO)規範【單一容器容積超過100毫升】者(含免稅商
              品)不得隨身攜帶上機。
          6. 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前述塑膠袋應與其它手
              提行李、外套或手提電腦分開通過X光檢查。
          7. 配合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新要求,已完成「空運危險物
              品名稱」修正草案,將消費性電子產品的備用鋰電池納入規
              範。為免鋰電池短路起火而引發飛安意外,全球航空業於
              2009年起實施新規定,備用鋰電池僅能放在手提行李中,
              且必須符合一百瓦小時以下的規格限制。惡意違規者,最多
              可依民航法處以兩萬元到十萬元罰款。而手機或相機內的電
              池,因有機殼保護、正負極未暴露在外,不在限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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