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廈門-手冊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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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物品須申報檢疫
須要申報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須申報之動物或動物產品
1.活植物、活昆蟲、土壤 1.活動物
2.果實、蔬菜、切花、枝條 2.新鮮肉類
3.種子、種球 3.加工肉類(肉乾、烤鴨…等)
4.乾燥植物或其產品 4.動物產品(骨骼、皮、羽毛、
5.藥草及辛香料。 角、動物飼料…等)
5.含肉加工產品。
1. 如果不確定是否可帶入國內,只要在入關前,選擇走必須申報
的紅色通道,再將物品交給海關人員檢查,如果攜帶物品不能
入關,最多只會被銷毀,並不會受到處罰。
2. 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未依規定申報者,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
上的罰鍰。
3. 出境時,台幣現金不超過60,000元;外幣總值不得超過美金
5,000 元。
4. 中華民國政府規定自民國87年10月1日起,不得自海外攜帶新
鮮水果入境,若違反規定除水果被沒收外將處3萬至5萬元罰
款。
為確保旅客行程順暢,避免地面交通狀況及安檢措施延誤搭機行
程,敬請公告週知,並提醒出國旅客應提早 2 小時至機場辦理報到
劃位手續,及儘量簡化隨身行李,且於搭機前事先檢查身上及隨身
行李內所放置之液體、膠狀或噴霧類物品是否符合以上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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