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卫生健康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 求时间进行整改的。 (七)有其他与学校传染病疫情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十一、附则 本预案由自治区教育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工作 需要适 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