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獎勵計劃
P. 31

  第六章:專有資訊
PART 1
6.1 保密合約 施樂恩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為計算獎金與統籌傳銷商下線活動之必要,得透過傳發業績報表和下 線名單之方式,使上線傳銷商得知與該目的有關之資料。所有組織及下線活動的報表,包含其中的 資訊,屬於施樂恩的專有資訊和商業機密。施樂恩所獲的下線活動報表,其唯一的目的為協助他們 各自的下線組織有效的發展施樂恩傳銷網。基於保密協定,所有傳銷商和施樂恩都同意不應提供傳 銷商下線活動報告。 方式提供傳銷商下線組織報表。本條規定在合約終止之後仍然有效。施樂恩傳銷商不得代表他 ( 她 ) 自己或代表其他人或商業組織進行下列行為 :
a) 直接或間接地透露任何下線資訊和 / 或活動報告給第三者; PART
b) 用於它途,除了發展其他施樂恩傳銷權和促進施樂恩產品和服務銷售之外;
c) 推銷或招募任何出現在報告中的傳銷商或零售顧客;
d) 以任何方式企圖影響或誘導任何人改變他們與施樂恩的生意關係。公司有權要求前任或現任傳銷
       商退還所有下線活動報告的正本和影本。
6.2 版權限制 關於自本公司購買的產品,傳銷商應遵守所有製造商的使用限制和版權保護。
PART 2
PART 3
4
PART 5
PART
 6.3 供應商和其他業務夥伴之保密性 6 本公司與其供應商、製造商、供應商和研究人員的業務關係具保密性。除在公司要求的情況下,於 供應商、製造商或研究人員出席本公司招募活動時,傳銷商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本公司的任何供應商、 PART 製造商或研究人員聯繫。
           第七章:商標、文獻及廣告
 7.2 電話、電話簿名單 傳銷商不得在電話簿白或黃色頁面中使用公司的商業名稱。傳銷商不得在事先未取得本公司之書面 批准時,以本公司的商標名稱列出其電話號碼。如果批准使用,應以下列方式說明:
1. 傳銷商姓名 2. 獨立傳銷商 3. 施樂恩
7 PART
 7.1 商標 8 本公司的名稱、商標、服務標誌和版權資料歸本公司所有,包括本公司產品名稱。使用這些標誌和
材料應嚴格遵守本手冊之條款規定。只有本公司有權依這些商標生產和銷售產品和文獻。禁止對未 由本公司生產或授權之任何項目使用本公司之名稱,但以下述方式則除外:
1. 傳銷商姓名 2. 獨立傳銷商 3. 施樂恩
PART 10
PART
 PART 9
  7.3印記支票 11 傳銷商不得在其業務或個人支票帳戶上使用公司商號或其任何商標或服務標誌;然而,傳銷商可將 傳銷商的業務檢查印記為「施樂恩傳銷商」。 PART
12
PART 13
 7.4 印製名片或信紙圖形
當使用公司的商品名稱和 / 或商標,傳銷商不得「創建」傳銷商自己的文具、名片或信紙圖形。只 有經批准的公司圖形版本和文案是允許的。
 29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