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獎勵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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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RT 7
政策與程序
 7.5 印製及電子廣告 只有本公司製作或事先以書面形式批准之宣傳和廣告材料,方可用於任何印刷或電子媒體(包括網 路網站)上宣傳或促銷傳銷商業務,或銷售本公司的產品或服務。任何人不得在未由本公司產生的 廣告中或未經本公司事先明確書面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公司名稱、標誌、商標或版權材料。未經公司 事先書面許可,本公司的文獻資料不得複製或轉載。是否保留本公司的同意或批准由公司全權決定。 橫條,展覽會材料等必須經本公司書面批准。
7.6 網際網路 本公司透過自己的網站在網路面對世界。傳銷商禁止在網際網路上以任何形式使用公司的任何商 標,包括名稱施樂恩、施樂恩標誌和任何產品名稱,或任何其他商業名稱、商標,或公司使用之特 殊短語或備註,包括與任何產品相關的任何術語,或任何與其混淆相似之術語。若傳銷商希望能提 供自傳銷商的個人網站直接到本公司網站的連結,傳銷商的請求須以書面為之,且得到本公司的全 權決議。在傳銷商收到施樂恩的書面批准前,不能建立連結。
7.7 保護未成年人
施樂恩網站不是為兒童設計或針對兒童。我們不會故意蒐集、使用或傳播 18 歲以下兒童的任何個 人身份資料。但是如果我們發現有關 18 歲以下兒童的個人身份資料已在施樂恩網站被蒐集,我們 使用此類資訊的唯一目的是聯繫該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以取得可茲證明的家長同意。如果在合理的 時段內無法取得同意,或於聯繫時,父母或監護人要求我們不得使用或維護此類資訊,我們將做出 合理努力將其從我們的記錄中刪除。根據父母或監護人的要求,施樂恩將提供從 18 歲以下兒童蒐 集的個人資料的特定類型描述。
7.8 社群媒體
a) 作為施樂恩的傳銷商,您可以但不必要在社群媒體保持曝光。但若您選擇這樣做,您必須遵守施
   樂恩規定的指南和政策。這些指南和政策旨在確保施樂恩品牌的一致性和專業性,從而有利於您
的業務。
b) 施樂恩為整個公司(包括客戶,傳銷商和公眾)提供線上業務。我們要求在我們的公共論壇
(Facebook,Twitter 等)中保持你的意見能與所有人相關。
c) 您不得使用公司施樂恩官方頁面來開展、招攬業務,將人們引導至您自己的網站或招募傳銷商。
我們的商標品牌名稱不能用於減少我們公司網站的流量。
d) 不得將您的獨立事業當成是公司的營業處。所有傳銷商通信,印刷及線上,皆須清楚地顯示為您
為獨立傳銷商之身分,不可以引導消費者認為他們是在與公司營業處來往。
e) 歡迎您在您的業務的各種社群媒體網站的名稱 / 描述中使用術語「施樂恩傳銷商」。你不得使用 「官方」或任何類似的詞。您不能為任何網站(如 Twitter 等使用任何排列之施樂恩名稱)創建
別名。有關命名的更多說明,請參見第 8.8 條。
f) 當線上發布關於施樂恩的資訊時,請思考您分享的資訊是否對您的業務和整個公司都有益。不要
在線上以任何方式聲稱是自己的,這有損於施樂恩品牌。所有傳銷商同意、承認並接受在社交網 絡網站(包括但不限於 Facebook、Twitter、Instagram、LinkedIn、Flickr 等)上發布的任何 內容(照片、推薦、聲明、行銷材料等),必須遵守「印製和電子廣告」。任何健康 / 醫療聲明、 收入聲明或毀謗性評論、評析等為明確禁止,均不被批准或允許。
g) 如果您自願或非自願終止施樂恩傳銷商合約,您須在十天內從社群網絡個人資料中刪除所有對施 樂恩的引用。
h) 如果施樂恩發現不合規定的簡介文件和 / 或網站,將要求您立即刪除該材料。 i) 違反任何社群媒體指南者可能會有處分,包括終止您的傳銷商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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