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豐原國中 五力全開 學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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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力 全 開•綻 放 豐 采
12. 臺中市豐原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辦法
一、目的: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特訂定 本辦法。
二、依據: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實施內容:
(一) 受理對象:凡已受懲罰紀錄學生,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之具體事實,且在 考察期間未再違犯任何校規者。
(二)申請人:由學生提出申請。
(三)改過銷過觀察期實施過程
1.違規記過公佈一週後,學生可至學務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經與導 師商定後開始進入考察期。
2.考察方式:由該生每節課之任課老師認定,該生若當節課表現良好無犯 錯便予以簽名。銷過單需有每節課任課老師之簽名認定,若有缺漏此張 銷過單便作廢。另外需有原記過提案老師之簽名。
3.考察期限為:警告乙次須經一週,兩次即為兩週;小過乙次須經三週, 大過乙次須經九週之考察,考察期間須有每天每節課任課老師之簽名認 定,日期需連續不可跳號,日期若有中斷或簽名不齊全則此張銷過單不 予承認。
4.若遇颱風、天災或國定假日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學生生病請假等特殊 原因,導師得視情況同意延長其銷過期限,日期亦可中斷,但須在該張 銷過單上加註說明。
5.考察期如再度犯過則取消改過銷過資格,該張銷過單亦作廢。 6.同一時間內只可銷一次過,不可同時間內重複銷過,若有重複銷過之情
況僅承認情節較重者,其餘不予承認。 (四)申請程序:
1.由申請人填妥改過銷過申請表,予導師及家長簽名後送交學務處。
2.經學務處審核確定無誤後給予銷過。 三、本辦法呈校長核准及校務會議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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