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客家政策20年藍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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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客家法制 平等尊重
客家文化公民權的爭取,不僅 強調公民的權利,更必須以盡 義務為基礎。
過去,客家族群鮮少要求政治、經濟上的權力, 而是著重爭取成為本地住民的正當性,也就是公民 權身分的保障。到了現代,雖然沒有身分上登記、 入籍的困擾,但客家族群在建構自己文化主體性上 卻相當坎坷,這也顯示客家的「文化公民權」在主 流社會仍未獲得制度化保障。
公民權的產生並非與生俱來,而是經由一次次的 運動爭取而來的,所以客家文化公民權的制度化, 乃是客家社會力運動的結果。公民權不僅強調公民 的權利,更必須以盡義務為基礎,故而在客家運動 當中,我們會發現客家文化公民權的爭取,並非獨 善其身,僅只關照到客家一族的權益,而是臺灣破 除一元文化霸權,建立多元且互相尊重的公民社會 之重要能量。
民國 77 年「還我母語運動」與後來的文化公民 權制度化有關,主要表現在各級政府與客家事務相 關的行政部門的建置上,以及通過公部門協助所建 立起來的制度。我們可以透過觀察以下兩項指標來 檢視客家制度化和法制化的成果:
指標一、客家行政體系本身的發展,包括機關 ( 構 ) 的設置及其分布、性質、預算、人力等情形,
是否足以應付客家在爭取文化公民權益,以及實踐 文化公民身分義務之所需?亦即是否能將客語、客 家藝文、客家傳播等相關議題,進行持續性的、規 劃性的和制度性的運作?
指標二、為結合民間力量,並運用公私協力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達 成 擴 展 客 家 行 政力的目的,客委會是否已協助建立完備的相關體 制,包括廣電媒體、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學術 單位、聯盟等機構,以及培育公民團體與引導文化 公民議題的開展等機轉系統?
九大客家力指標闡述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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