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客家政策20年藍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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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客家法制建設
行政法規包含行政組織法與 行政作用法兩者,前者係作為 本會分設單位、配置人員及規 範職掌之法源依據;然為推行 政策、措施,除了組織職掌、 配置人力外,尚須具備業務相 關範圍、程序及作法之規制, 始能於內、對外產生拘束作用, 讓組織功能得以發揮,此須仰 賴行政作用法規之制訂。
本會於民國 90 年成立迄至 99 年的 9 年期間,在客家學 術、語言、藝文、傳播、產業 及海外等核心業務之推展,因 多屬給付行政性質,故基於職 權訂定相關補助作業要點等行 政規則,或以委託的方式來推 展業務,尚無窒礙之處。99 年 《客家基本法》公布施行後, 因該法定位為綱領式立法,雖 已揭櫫客家族群主要的文化基 本權範疇,惟規範的施政方向 仍屬引導性或獎勵式,僅能透 過本會據以推動相關的政策與 措施,並積極協調地方政府配 合執行,尚未能對外部對象直 接產生實質的拘束作用。直至 107 年,考量未來客家事務的 階段進程,已非單純的獎、補 助軟性措施得以竟功,尤須輔 以部分強制性的剛性規範,故 大幅修正《客家基本法》全文, 對於相關業務需另為立法或有
授權訂定法規之必要者,則於 基本法中明定。至此,客家行 政的法制體系建置工作,才得 以「綱舉目張」。
1. 制定客家委員會及所 屬(含監督)單位組 織法(條例)
首先在組織法上,陳水扁總 統於民國90年5月16日公布 施行《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組織 條例》,本會據此乃於該年 6 月 14 日正式成立,不僅是行政院 下統籌我國客家事務的中央部 會,也是負責規劃、協調、推 動中央與地方客家相關事務的 主責機關,肩負全國客家事務 「 統 籌 」、「 協 調 」及「 督 導 」等 權責。
肇始階段,本會依組織條例 除設有人事室、會計室等 2 個 幕僚單位外,另設有企劃處、 綜合處及文教處等 3 個業務單 位,各掌理相關工作事項;後 又因施政需要,另成立「傳播 媒體中心」及「臺灣客家文化 中心籌備處」2 個任務編組。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民國 100年6月29日馬英九總統公 布施行《客家委員會組織法》, 本會乃自101年1月1日起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改制為 「客家委員會」,組織編制也
從 3 處(企劃處、文教處、綜 合處)、2 室(會計室、人事室)、 1 中心(傳播媒體中心)、1 籌 備處(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 處),成為 4 處(綜合規劃處、 文化教育處、產業經濟處、傳 播行銷處)、4 室(秘書室、人 事室、主計室、政風室);110 年 1 月 18 日再根據現階段施政 發展重點,將「文化教育處」改 組 為「 語 言 發 展 處 」,「 傳 播 行 銷處」改組為「藝文傳播處」。
至於為推辦設立客家電視頻 道業務而成立、原內屬任務編 組的「傳播媒體中心」,則於 民國 101 年本會改制時,成為 正式單位「傳播行銷處」;嗣 經 107 年《客家基本法》修正 後,將部分業務移由本會另行 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客家公 共傳播基金會」(組織條例於 108年1月7日蔡英文總統公 布施行),專責辦理全國性的 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 項,並受本會監督。此外,原 所屬「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 處」則於100年1月1日正式 成立為「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 發展中心」,復依據 104 年 12 月 16 日馬英九總統公布施行的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 心組織法》,由本會附屬四級 機構提升為三級機構,營運管 理南、北兩大客家文化園區及 館舍。
客家政策 20年精彩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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