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客家政策20年藍皮書
P. 32

030
客家政策 20年藍皮書
引領前行的客家力
 民國 106年 12月 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客家基本法》修正案,客語正式列為國
家 語 言。
2. 制定《客家基本法》
一全文修正的《客家基本法》 經蔡英文總統公布施行,全文 21 條條文已更具帶動客家事務 行政的作用及功能。
3. 推動《客家語言發展 法》之立法
民國 107 年《客家基本法》 修正後,客語定為「國家語 言」之一,是我國兼容多元文 化核心價值的重要里程碑;同 時新增多項強化復振客語推動 方針,如客語為通行語、公教 人員應符合當地客家人口比例 通過客語認證、客語為教學語 言等,期能創建客語生活友善 環境,使客家語言文化永續傳 承。惟為進一步保障人民使用 客語之權利,並促進客語傳承 與發展,本會自 109 年起參酌 英國威爾斯、加拿大魁北克、
西班牙加泰隆尼亞及紐西蘭毛 利語等少數族群語言發展的先 進立法例與相關措施,研擬《客 家語言發展法》草案,並訂於 110 年啟動法案公民討論程序。
4. 訂定發布多種作業規 定及法規命令
本會自民國 90 年成立以來, 即依法定職掌訂定發布多達 51 個補助、獎勵相關作業要點, 用為推展各項施政;107 年 1 月 31 日《客家基本法》修正後, 又陸續發布《客語能力認證辦 法》、《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 辦法》、《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 法》、《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 補助辦法》及《客家委員會主 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 法》等多項法規命令,完善客 家施政法制基礎。
 在作用法部分,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馬英九總統公布實施 《客家基本法》,全文 15 條, 規範臺灣客家族群在公共領域 中的文化權、語言權、傳播權、 歷史詮釋權、經濟權及公共行 政等面向之「平權」事項,並 賦予客家事務法源基礎,是全 球首部以保障客家族群權益為 規範主體的國家法典,具有劃 時代的意義。
由於本法名為「基本法」, 故多為客家政策的原則性宣 示,並未就重要事項做進一步 的具體規定。因此本會自民國 105 年 6 月起著手修訂全文, 務使法案內容儘量朝合於行政 目的性、可施行性等具體化的 方向研議;107年1月31日此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