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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医疗服务费
一、特需病房(A 级病房)
(一)特需病房申报立项及价格审批程序
1、开展特需服务的医院,在特需病房改造前应向市卫生局申报改造计划,并附改造图纸及预算等资料,
由市卫生局医政处、财务物价处共同审核批准,市卫生局将计划报市物价局备案。
2、特需病房改造完毕后,医院持市卫生局医政部门批复文件及价格成本核算资料,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财务物价处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物价局进行复验。
3、经市物价局复验合格后,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下达文件执行。
(二)特需病房的条件,按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津价费[1999]153 号文件执行。
(三)特需病房收费标准
根据各类特需病房的条件,分为高级间、标准间及普通间三个档次,其收费标准本着不超过规定标准的
原则核定,达不到设施、设备条件的一律减半收费,具体标准见下表:
房间类型 套间 单人间 双人间 三人间
普通间 240 120 60 40
标准间 280 150 75
高级间 700 300
注:套间及单间只允许住一人:标准间每房间不超过两人:普通间每房间不超过三人。
说明:
1、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健全协议书手续。协议书一式二份,患者一份,随病历一份。
2、特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要标示在特需病房区域内的明显位置,以便患者监督。
3、99 年以前开展特需病房收费标准,仍然按照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 95 年制定的《天津市各级
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3、99 年以前开展特需病房收费标准,仍然按照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 95 年制定的《天津市各级
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会诊费
1、本市主任医师到外省市会诊,每日收费 500 元;副主任医师到外省市会诊,每日收费 300 元(食宿费、
路途费由邀请单位支付。)
2、请外省市医生到本市会诊,收费标准按外省市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