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雙和中心107-1手機板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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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手續及規定
依據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4條規定,
補習班學生註冊後因故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已繳費用
之90%。但所收取之10%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
應退還。
實際開課日後五日內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之
70%。
實際開課第六日起,但未逾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申請
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之50%。
在班期間已逾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得不予退費。
前項各款之費用,包括學雜費、講義費、實習材料費及
其他費用。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費用。
課程開始後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
為第一項所定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
時數。
人數不足未能開班而不願轉班者,本班得全額退費,報
名作業費100元恕不退還,會員資格終身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