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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手續及規定




































   依據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4條規定,


          補習班學生註冊後因故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


  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已繳費用


          之90%。但所收取之10%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



          應退還。


   實際開課日後五日內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之


          70%。


   實際開課第六日起,但未逾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申請


          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之50%。



   在班期間已逾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得不予退費。


          前項各款之費用,包括學雜費、講義費、實習材料費及


          其他費用。


  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費用。


   課程開始後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



          為第一項所定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


          時數。


   人數不足未能開班而不願轉班者,本班得全額退費,報


          名作業費100元恕不退還,會員資格終身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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