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决策参考20期
P. 4
供会员单位高管使用 内部资料
【本期焦点】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施行
小贷公司利率不得超过司法规定上限
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健康发展,《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日前印发并施行。根据
《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诚实守信合
法经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
个人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
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
地方金融组织,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业务范
围包括:小额贷款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资产转让业务和代理业务。除
上述业务范围外,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各市(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
司日常监管并承担风险处置工作,应指定本地金融办(局、中心)或相
关部门作为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承担有关职责。按
照"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省金融办将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
织形式、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和公司合并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直接下放到市(地)主管部门,
由市(地)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对审批工作负责。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