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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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依本法第七條所設立之保育捐助專戶,其用途如下:


                          一、野生動物資源之調查、研究及經營管理。


                          二、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之用地取得、保護及改善。


                          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補償。


                          四、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所為必要之處

                                置及處理。


                          五、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推動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之協助或

                                獎勵。


                          六、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於野生動物之收購。


                          七、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及宣導。


                          八、野生動物保育人員之教育及訓練。


                          九、野生動物保育之國際技術合作。


                          十、其他有關野生動物保育事項。


                        第四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寬籌經費,加強辦理轄
                        區內野生動物保育業務。


                     第二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第  五  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係指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


                          二、野生動物種類及數量豐富之棲息環境。


                          三、人為干擾少,遭受破壞極難復原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四、其他有特殊生態代表性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前項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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