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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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依本法第七條所設立之保育捐助專戶,其用途如下:
一、野生動物資源之調查、研究及經營管理。
二、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之用地取得、保護及改善。
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補償。
四、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所為必要之處
置及處理。
五、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推動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之協助或
獎勵。
六、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於野生動物之收購。
七、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及宣導。
八、野生動物保育人員之教育及訓練。
九、野生動物保育之國際技術合作。
十、其他有關野生動物保育事項。
第四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寬籌經費,加強辦理轄
區內野生動物保育業務。
第二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第 五 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係指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
二、野生動物種類及數量豐富之棲息環境。
三、人為干擾少,遭受破壞極難復原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四、其他有特殊生態代表性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前項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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