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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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                                                    用    管

                        理辦法(發布:105.02.01)



                        1.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二   月  一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營  字   第

                           105080138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七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營 字 第
                           107081478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特定區位,指海岸管理

                        須特別關注之下列地區。但屬既有合法港埠之現有防波堤外

                        廓內者,不在此限:


                          一、近岸海域。


                          二、潮間帶。


                          三、海岸保護區。


                          四、海岸防護區。


                          五、重要海岸景觀區。


                          六、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地區應依本法規定劃設,其餘

                        各款地區得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一併公告實施,或由中央

                        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告。


                        第  三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之認定基準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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