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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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 用 管
理辦法(發布:105.02.01)
1.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二 月 一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營 字 第
105080138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七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營 字 第
107081478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特定區位,指海岸管理
須特別關注之下列地區。但屬既有合法港埠之現有防波堤外
廓內者,不在此限:
一、近岸海域。
二、潮間帶。
三、海岸保護區。
四、海岸防護區。
五、重要海岸景觀區。
六、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地區應依本法規定劃設,其餘
各款地區得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一併公告實施,或由中央
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告。
第 三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之認定基準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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