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7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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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國土計畫中涉有依前條第二項擬訂之都會區域或特定區
域範圍相關計畫內容,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
第 十 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
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
四、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五、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六、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
則。
七、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
十、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第十一條 國土計畫之擬訂、審議及核定機關如下:
一、全國國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行政
院核定。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擬訂、審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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