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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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或規劃結果低於原公共通行功能,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

                        可者,不在此限:


                          一、維持且不改變既有公共通行設施。


                          二、妨礙或改變既有公共通行設施,已提具不低於原公共通

                                行功能之替代措施。


                          三、原無公共通行設施,已於使用範圍內妥予規劃保障公共
                                通行之具體措施。


                        第  五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對海岸生態環境

                        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


                          一、避免措施:


                          (一)避免納入敏感地區。


                          (二)變更規劃區位及設施配置地點。


                          二、減輕措施:


                          (一)增加緩衝空間或設施。


                          (二)降低開發強度。


                          (三)改善工程技術。


                          (四)修正分期分區開發時程。


                          (五)調整施工時間。


                          (六)改善營運管理方式。


                          (七)加強對海岸生態環境之衝擊管理。


                          (八)其他可減輕衝擊之相關措施。


                        第  六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採取彌補或復育

                        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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